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通知提出通过“揭榜挂帅”方式,遴选产业基础好、应用场景丰富、氢能资源保障能力强、产业链条完整的城市群率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科学、有序、积极探索氢能商业化综合应用路径,完善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环境,推动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一体化融通发展。到2030年,城市群氢能在多元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终端用氢平均价格降至25元/千克以下,力争在部分优势地区降至15元/千克左右;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较2025年翻一番,力争达到10万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中长期规划( 2021 — 2035 年)》《 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 》 有关工作部署 , 以 多场景 规模 化 应用带动成本降低, 助 力 氢能 技术装备创新突破,推动氢能 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 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以下统称 三 部门) 组织 开展 氢能综合应用 试点 工作 。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应用牵引、场景驱动、因地制宜、协同联动的原则, 通过城市群试点, 将氢能应用场景由燃料电池汽车向交通、工业等具备条件的多元领域拓展, 提升清洁低碳氢供给能力 ,攻克一批氢能应用领域的技术堵点卡点,突破产业发展瓶颈, 形成 多个 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 应用 模式, 构建经济、合理、高效的氢能综合应用体系,营造良好的 产业 生态 。 三部门 通 过 “揭榜挂帅”方 式,遴选产业基础好、应用场景丰富、氢能资源 保障能力强 、产业链条完整的城市群 率先 开展氢 能综合应用 试点 ,科学、有序、积极探索氢能商业化 综合 应用路径,完善产业发展政策环境,推动氢能 “制储输用”全 产业 链 一体化 融通发展。 到 2030 年,城市群氢能在多元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终端用氢平均价格降至 25 元 / 千克 以下,力争在部分优势地区降至 15 元 / 千克 左右;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较 2025 年翻一番,力争达到 10 万辆 。通过应用规模扩大, 推动 氢能 应用 技术 、工艺、 装备创新突破,实现 燃料电池、电解槽、 储运 装置 和材料 等 迭代升级,推动氢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撑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各城市群应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以及掺氢燃烧等应用场景开展试点, 积极 探索氢能创新应用场景 , 形成 “ 1 个燃料电池汽车 通用 场景 +N 个工业领域应用场景 +X 个创新应用场景 ” 的氢能综合应用生态 (各场景申报要求和基础目标详见附件 1 ) 。 (一)燃料电池汽车。 以 建设 氢 能 高速 公路 、氢 能 走廊为主线, 重点 推动中重型、中远途 运输 和 冷链物流等 商用车规模化应用 , 鼓励开展 公交客运、城市物流、城市环卫、渣土运输等车辆应用,探索 公务 车 、网约 车 等乘用车 应用 。 (二) 绿色氨醇。 以提升绿色氨醇技术经济性、扩大下游消费为主线,创新生产技术、工艺,推进规模化制取与应用。一体化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离网制氢。建立稳定的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 。 严禁以绿色氨醇名义建设煤基氨醇项目。 (三)氢基化工原料替代。 以促进 炼化、煤化工 等 主要用氢行业碳减排为主线,科学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逐步替代现有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制氢。鼓励布局氢储运基础设施 。 (四) 氢冶金。 以 推动 钢铁行业 由高碳工艺向低碳工艺转变为主线, 就近 利用 工业副产氢、可再生能源制氢等清洁低碳氢源 ,建设以富氢 / 纯氢气体为还原剂的低碳冶金装置 。建立稳定 低碳钢 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 (五) 掺氢燃烧。 以 推动工业和居民用热绿色化低碳化 为主线,在 保证 安全可靠前提下,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 作为高品质热源, 直接 掺入 天然气管网 或工业锅炉、窑炉等设备,并 逐步提高掺氢比例。 (六) 创新应用场景。 以 探索氢能多元应用场景 为主线, 推动 氢能 在 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 两轮车、 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 新型 储能 、 电子、制药 等场景 的创新 应用 。 (一) 申报主体。 氢能综合应用 试点 以城市群为主体开展申报,申报城市群 应按照 “ 地域联通、产业协同、生态闭环 ” 的要求, 自愿组合 , 并协商确定牵头城市。 1. 城市群 应 拥有清晰的氢能应用场景、 较强 的清洁低碳氢资源 保障能力 、良好的产业链基础、 较好 的政策制度环境和 比较成熟 的氢能应用经验。 2. 城市群 应 充分发挥 龙头 企业在氢能基础设施、应用场景等方面的主体支撑和融通带动作用。 3. 城市群牵头城市应 加强 资源整合 ,强化政策保障 ,实现对城市群的高效组织和统筹协调。 4. 城市群应 将 燃料电池汽车应用 作为通用场景,并 根据 各地产业基础和特色因地制宜确定应用场景 ,形成各场景协同联动、互补发展的应用生态。 5. 城市群应立足自身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宜氢则氢,避免各场景一拥而上、低水平重复建设。 6. 城市群应确保相关项目建设运行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质量等法规标准要求。 ( 三 ) 遴选 流程。 由牵头城市组织其他城市共同编制本城市群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氢能综合应用总体目标,以及各年度、各城市、各场景等细化任务目标 (工作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 2 ) 。牵头城市应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 确定 各自的任务分工和功能定位,其他城市向牵头城市提供承诺函,确保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目标。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申报工作指导,负责指导优化城市群组成、功能定位和任务分工,确保城市群的组成、任务目标、保障措施等科学合理可行,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群工作方案和申报文件 通过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 ( ) 报送至三部门 。 2026 年试点材料申报的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5 日。 三部门 委托第三方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申报城市群应结合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方案 , 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至三部门。三部门对完善后的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择优确定 5 个 城市群范围,方案成熟一 个 实施一 个 。 中央财政将采取 “ 以奖代补 ” 方式 , 对城市群 给予奖励资金支持。奖励标准 根据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分档设置 ( 资金支持标准详 见 附件 3 ) 。 每个城市群试点期为 4 年 。 单个城市群 试点期 内 奖励上限不超过 16 亿元。 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氢能综合应用, 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 等其他用途 。各城市群应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切实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 每个 试点 年度结束后, 各城市群 的 牵头城市 应 于 30 天内 梳理总结 上一 年度工作进展、 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面临问题和工作计划 等 , 以及各 场景终端产品应用 及 用氢规模 详细情况, 编制 形成 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由 牵头城市 所在 地 省级工 业和信息化 、财政 、 发展改革 主管部门 审 核同意 后 报送至三部门。 三 部门将 委托第三方机构 , 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并结合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数据 等 对城市群 开展 绩效 评价, 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按照 “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 试点城市群批复后, 中央财政 预拨 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三部门将根据城市群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核算奖励积分(原则上 1 个积分奖励 8 万元)。 政策实施结束后, 根据城市群 整体 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励资金清算 。 氢能应用环节已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 省级主管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城市群明确功能定位和分工,建立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组织机制,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实施。城市群是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在确保安全基础上推进试点工作。 鼓励试点城市积极出台支持政策 ,加大对制氢、储氢、运氢、用氢领域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支持力度。 地方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奖励后,应按规定及时拨付 。 完善政策制度环境, 建立健全 氢能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鼓励出台城市间 燃料电池汽车通行等便利政策 。 鼓励 地方 加强财政与金融 协同 , 鼓励企业创造条件与服务业经营 主体 贷款 贴息 等政策形成联动, 为氢能综合应用 试点 提供 多元化 资金保障。 三部门将加强对氢能综合应用 试点 工作的 过程指导 ,组织 第三方机构和行业 专家 开展全过程技术支持和跟踪指导 , 强化绩效管理,实施节点控制。 城市群应按要求将氢能综合应用相关数据 、 信息 等 上传至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 。 对进展不及预期的城市群,三部门将视情况采取要求调整工作方案、扣减或暂停奖励资金、暂停参与城市 或 取消城市群 试点 资格等措施。 三部门 将综合考虑技术进步 、试点进度 等 实施情况和产业发展状况 , 定期优化各场景 技术指标要求, 适时 调整试点目标、应用场景 、 城市群组成 。 城市群需结合自身产业基础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定 试点 目标,并明确各 试点 年度可量化的细分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将以各城市群上报的 试点 目标 为依据进行考核验收 。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各 场景 的 建设内容、申报条件、试点目标 、技术要求 如下: 以 建设氢能高速公路、氢能走廊 为主线 ,重点推动 重载运输、冷链物流等 燃料电池 商用车规模化应用 。 鼓励开展 公交客运、城市物流、城市环卫、渣土运输等车辆应用,探索 公务 车 、网约 车 等燃料电池乘用车 应用 。推动催化剂、碳纸、质子交换膜等 规模 化 装车 应用, 探索 高压气态输氢、液氢、固态储氢等氢能储运 技术 示范应用,支持城市群通过示范应用推动技术迭代和创新, 巩固提升 产业 链水平 。 科学规划布局加氢站, 建立 涵盖 清洁低碳氢供给、 加氢站建设运营、 车辆推广 应用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体系 , 健全加氢站等 项目审批和 安全 管理工作机制 。 1. 具备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经验, 对以燃料电池汽车为氢能综合应用主要场景的城市群,原则上应 已推广 1 5 00 辆及以上燃料电池汽车 , 已建成并投运 10 座 及以上 加氢站且单站加氢能力 500 千克及以上; 2 . 具备 较强 的 清洁低碳氢资源保障能力 ,清洁低碳 氢终端售价不 高于 35 元 / 千克 。 1 . 对以燃料电池汽车为氢能综合应用主要场景的城市群,原则上应 推广符合技术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规模超过 8000 辆,累计新建并投入运营加氢站超过 30 座 ; 2 . 构建至少 1 条氢能高速公路或氢能走廊,沿线布局加氢站等基础设施 ; 构建经济、稳定的车用氢能供给体系,终端 用氢价格 不 高于 25 元 / 千克 ,部分优势地区力争降至 15 元 / 千克 左右 ; 鼓励 70MPa 加氢站建设 运营 ; 3. 以燃料电池汽车多场景应用为牵引,做大做强燃料电池产业链,车辆搭载的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关键零部件至少 7 项实现规模应用, IV 型储氢瓶、瓶口阀等实现产业化 ; 2 . 燃料电池乘用车采用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 ≥ 30kW ,电堆额定功率密度 ≥ 3.5kW/L ,系统额定功率密度 ≥ 400W/kg ,低温冷起动温度 ≤ -30℃ ;燃料电池商用车采用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 ≥ 50kW ,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 ≥ 50% ,电堆额定功率密度 ≥ 3.5kW/L ,系统额定功率密度 ≥ 400W/kg ,低温冷起动温度 ≤ -30℃ ; 3 . 燃料电池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 8 年或 12 万公里 ( 以先到者为准,下同 ) 的质保,商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 5 年或 20 万公里的质保 ; 4. 车用氢气品质满足《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 氢气》( GB/T 37244 )要求。 以 提升绿色氨醇技术经济性、扩大 下游 消费 为主线, 创新应用柔性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推进 绿色氨醇 规模化 制取和应用 。建立稳定的 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等产品 下游消纳渠道,探索可持续的商业化模式。 一体化 建设适应风电、光伏等波动特性的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推动电解槽规模应用和技术迭代,因地制宜开展离网制氢。鼓励布局建设输氢管道等规模化氢储运基础设施。 1. 具备可再生能源制氢 制绿 氨 或 绿色甲醇 项目建设运营经验 。绿氨应用场景应 有 1 个及以上建成 或在建 绿氨项目、产能 不低于 10 万吨 / 年 ;绿色甲醇应用场景应 有 1 个及以上建成 或在建 绿色甲醇项目、 产能不低于 5 万吨 / 年 ; 2. 具备 稳定的原材料供给和产品销售渠道, 与 上中下游企业签订 绿氨、绿色甲醇产品供销等合作 协议; 3. 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制氢资源, 绿氨、绿色甲醇场景配套 建成 或在建 的 可再生能源制氢产能 分别 不低于 2 万吨 / 年 、 1 万吨 / 年 。 1. 构建涵盖可再生能源制氢、 绿氨 、 绿色甲醇产品及其下游 消纳的 完整 产业链 条, 终端 用氢价格 不高于 25 元 / 千克; 2. 绿氨 、 绿色甲醇 实际产量不低于设计产能的 6 0% , 形成稳定的下游消纳渠道 。 1. 碱性水电解制氢系统(包含电源变换、气液分离及纯化) 能耗 ≤ 5kWh/Nm 3 , 电解槽电流提升 / 下降速率 ≥ 1 %/ s ; 质子交换膜( PEM )水电解制氢系统(包含电源变换、气液分离及纯化) 能耗 ≤ 4.8 kWh/Nm 3 , 电解槽电流提升 / 下降速率 ≥ 10 %/ s ; 氢基化工原料替代 以促进 主要用氢行业碳减排为主线, 重点在合成氨、合成甲醇等煤化工,以及炼化等石油化工领域, 使用 可再生能源制氢作为原料,实现 对化石能源制氢的 逐步 替代。结合 应用场景 需求,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 鼓励布局建设输氢管道等规模化氢储运基础设施。 1. 具备 氢基化工 原料替代 项目建设运营经验 ; 有 1 个及以上已建成投产的氢基化工项目 ; 2. 具备 稳定的原材料供给和产品销售渠道,上中下游企业间签订合作协议; 3. 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制氢资源, 配套 建成 或在建 的 可再生能源制氢产能不低于 1 万吨 / 年 。 构建涵盖可再生能源制氢、 绿色 化工产品及其下游 消纳的 完整 产业链 条, 终端 用氢价格 不高于 25 元 / 千克。 1. 碱性水电解制氢系统(包含电源变换、气液分离及纯化) 能耗 ≤ 5kWh/Nm 3 , 电解槽电流提升 / 下降速率 ≥ 1 %/ s ; 质子交换膜( PEM )水电解制氢系统(包含电源变换、气液分离及纯化) 能耗 ≤ 4.8 kWh/Nm 3, 电解槽电流提升 / 下降速率 ≥ 10 %/ s ; 2. 可再生能源制氢在氢基化工项目中的应用比例逐年提升,第 一 、 二 、 三 、 四 年度 分别 不低于 5 % 、 6% 、 8% 、 1 2 % 。 以 推动 钢铁行业 由高碳工艺向低碳工艺转变为主线, 推进 氢能 在冶金工艺中替代焦炭、煤粉等, 建设以富氢 / 纯氢气体为还原剂的低碳冶金装置 , 开展 低碳 钢等产品的规模化生产。 结合 应用场景 需求, 就近 利用 工业副产氢、可再生能源制氢等清洁低碳氢资源 , 逐步提升清洁低碳氢在氢冶金中的应用 规模 。建立稳定的 低碳 钢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探索氢冶金 产业 化发展 路径 。 1. 具备氢冶金项目建设运营经验,具有 1 个及以上已建成或 在建 的 氢 冶金项目,产能不低于 3 0 万吨 / 年; 2. 具备 稳定的原材料供给和产品销售渠道,上中下游企业间签订合作协议; 3. 具有 较强 的清洁低碳氢 资源保障能力 ,已 建成 或在建的 清洁低碳氢 产能不低于 1 万吨 / 年。 1. 构建涵盖 清洁低碳 氢、氢冶金及下游 低碳钢 等 产品消纳的 完整 产业链 条,可再生能源制氢终端用氢价格 不高于 2 5 元 / 千克 ,工业副产氢不高于 15 元 / 千克; 2. 氢冶金实际产量不低于设计产能的 70% ,形成稳定的下游消纳渠道 。 2. 直接还原铁金属化率不低于 92% ,对于以钒钛磁铁矿为原料的可放宽至直接还原铁金属化率不低于 90% 。 以 推动工业和居民用热绿色化低碳化 为主线,在 保证 安全可靠前提下,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 作为高品质热源, 直接 掺入 天然气管网 或工业锅炉、窑炉等设备,并 逐步提高掺氢比例。 具备 掺氢燃烧项目建设运营经验,已建成或在建 1 个及以上掺氢燃烧项目 和 1 条及以上 输氢管道 ;具有丰富的 可再生能源制氢 资源 。 关键技术装备实现突破和产业化应用, 终端 用氢价格 不高于 2 5 元 / 千克。 1. 工业掺氢燃烧项目掺氢比例 ≥ 5% ,用氢规模 ≥ 2000 吨 / 年; 开展 氢能 在 轨道机车、船舶、 矿卡、叉车、两轮车 、 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新型储能 、 电子、制药 等场景 的创新 应用 ,以场景规模化落地 协同带动氢能 关键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市场 消纳扩容和成本持续下降 。 具备 氢动力轨道机车、船舶、 矿卡、叉车、两轮车 、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 新型储能 、 电子、制药等 场景 氢能应用项目建设运营经验,具有 1 个及以上已建成或在建的相关项目;具有 较强 的清洁低碳氢资源 保障能力 。 关键技术装备实现突破和产业化应用,电子、制药 等场景 氢气提纯前的供给 价格 不高于 25 元 / 千克。 1. 燃料电池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 新型 储能等应用场景,采用的燃料电池系统低温冷起动温度 ≤ -30℃ (不包含船舶),耐久性试验 2000h 后额定参考电流下功率衰减幅度 ≤ 12% ; 2. 燃料电池轨道机车、船舶、矿卡搭载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 ≥ 100kW ,其中,船舶、轨道机车搭载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与总驱动额定功率的比值 ≥ 20% ,矿卡搭载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与总驱动额定功率的比值 ≥ 50% ; 3. 燃料电池航空器搭载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 ≥ 5kW ,系统额定功率与总驱动额定功率的比值 ≥ 80% ;叉车搭载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 ≥ 10kW ,系统额定功率与总驱动额定功率的比值 ≥ 30% ; 4. 燃料电池备用电源、热电联供、 新型 储能系统额定功率下的发电效率 ≥ 50% ,其中,热电联供系统综合效率 ≥ 75% ; 5. 电子、制药 等场景 氢源原则上应为可再生能源制氢。氢气提纯后, 电子行业应用场景氢气纯度 ≥ 99.9999% ;制药行业应用场景氢气纯度 ≥ 99.999% 。 各申报城市群应按照《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拟申报的应用场景 ,由牵头城市组织 参与城市共同 编制 城市群 氢能综合 应用试点工作 方案 。 工作 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申报城市群应明确牵头城市 与 参与城市, 说明 各城市的 任务分工和 功能定位 ,以及城市间的协同联动模式。 申报城市群应详细 阐述拟申报 氢能综合 应用试点的 基础条件,包括 但不限于 氢能应用场景、氢能资源 禀赋 、产业链和装备制造 基础 、政策 制度环境 等 情况 。 申报 城市群应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 明确 拟开展 氢能综合 应用试点的应用场景 ,并 重点 描述 试点 内容、 试点 目标、 商业 模式、技术路线、 进度计划 等情况。 应 明确 开展 车辆 推广应用的具体场景 、车辆类型、参与企业 和推广 计划等 。 应 结合跨区域运输需求,明确建设氢能高速公路、氢能走廊等综合示范线的线路规划、推广目标、运营场景、车辆类型等。 应 明确如何 推动 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 、 IV 型 储氢瓶、瓶口阀 等关键 零部件 规模化装车应用。 应明确燃料电池汽车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的具体目标、详细计划等。 应明确氢能来源、氢能成本、加氢站建设等内容。应明确如何破除氢能供给和加氢站建设障碍、如何保障提供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如何推动氢气成本不断降低等。 应明确 参与试点的绿色氨醇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建设方案、运维方案等,并对项目的 技术 先进性 、运行经济性和发展潜力进行分析,评估项目风险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详细阐述绿色氨醇具体商业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何保障上下游合作落地、可再生能源制氢稳定供给、绿色氨醇 产品有效消纳 、 生产成本 和降本路径等。应明确绿色氨醇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的具体目标、详细计划等。 应明确 参与试点的氢基化工原料替代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建设方案、运维方案等,并对项目的 技术 先进性 、运行经济性和发展潜力进行分析,评估项目风险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详细阐述可再生能源制氢稳定供给方式, 分析 氢基化工原料替代 产品 的 生产成本 和降本路径等。应明确氢基化工原料替代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的具体目标、详细计划等。 应明确 参与试点的氢冶金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建设方案、运维方案等,并对项目的 技术 先进性 、运行经济性和发展潜力进行分析,评估项目风险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详细阐述氢冶金具体商业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何保障上下游合作落地、清洁低碳氢稳定供给、氢冶金 产品有效消纳 、 生产成本 和降本路径等。应明确氢冶金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的具体目标、详细计划等。 应明确 参与掺氢燃烧试点的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建设方案、运维方案等,并对项目的 技术先进性、 运行经济性和发展潜力进行分析,评估项目风险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详细阐述掺氢燃烧具体商业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发电 / 燃气供应 / 供热等应用方向、可再生能源制氢稳定供给、 生产成本 和降本路径等。应明确掺氢燃烧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的具体目标、详细计划等。 若申报城市群计划在轨道机车、船舶、 矿卡、叉车、两轮车 、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新型储能、电子、制药等场景开展示范应用,应明确拟开展的具体场景、牵头企业、推广数量、年用氢规模、相关装备生产企业、供氢企业、氢气类型、用氢价格等。应分场景明确创新应用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的具体目标、详细计划等。 应围绕城市群氢能综合应用的主要内容和目标,提出详细的组织保障措施 , 建立 领导小组 及 工作专班 机制 , 明确 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组织 方式 ,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 和惩罚措施。应明确 省级主管部门作用, 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统筹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确保 试点目标按期完成 。 应做好政策制定规划,出台 氢能综合应用 支持政策和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部门和拟发布时间。包括但不限于: 出台燃料电池汽车 通行便利 ( 含通行优惠 ) 、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可再生能源离网制氢项目、制氢项目优先消纳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氢能项目参与碳交易等支持政策 , 建立健全加氢站 建设 运营、输氢管道建设、 涉氢 项目审批等 管理规范 。 试点所需资金投入情况,包括企业投入、地方政府(包括省级、各试点城市)资金投入及社会资本投入等。详细描述如何 强化财政与金融 协同 , 包括但不限于: 产业投资基金、贷款贴息、政策性金融、绿色债券等多元化方式,为氢能综合 应用 提供多元化资金保障 , 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支持氢能产业发展,为重点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息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详细描述 如何结 合 “两重” 建设等政策支持 建设氢能管道 、 铁路 等 规模化输送基础设施网 ,有效衔接绿色氢氨醇供给和需求。 应科学有序、安全稳妥推进氢能综合应用,提高安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 确定具体责任部门,明确安全监管机制和管理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应结合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内容和目标,详细测算试点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包括但不限于:氢能全产业链及各环节产值规模 ,促进就业,减少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化石能源消费等效益。 2 . 项目备案和审批证明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资料 ; 每个 试点 年度结束后,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将组织并且开展绩效评价,聚焦支持终端产品应用的原则 ( 相关产品均要求在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 , 按照燃料电池汽车推广规模和氢气加注量, 绿色氨醇 、 氢基化工原料替代 、 氢冶金 、 掺氢燃烧 及 创新应用场景 的终端产品 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 等, 核算奖励积分,原则上 1 积分奖励 8 万元, 通过 “ 以奖代补 ” 方式给予资金奖励 。 以燃料电池汽车为主要场景的城市群, 应因地制宜布局 工业领域应用场景 。以 工业领域应用 为主要场景的城市群 , 工业领域应用 场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75% 。 各 应用场景 积分核算标准如下: 对 试点 期内推广应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 ,以及燃料电池汽车 加注使用氢气,按照 车辆推广规模、车用氢气实际加注量计算奖励积分 。 原则上单个企业在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最多给予 4 000 分奖励。奖励积分核算标准如下: 对 试点 期内符合技术要求的 绿 氨、 绿色甲醇 项目,依据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分档核算奖励积分。对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不足 0.5 万吨 / 年的城市群,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 对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不足 0.1 万吨 / 年的企业,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 原则上单个企业在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最多给予 3 000 分奖励 ,在全部城市群内最多给予 4500 分奖励 。积分核算标准如下: 对 试点 期内符合技术要求的 氢基化工原料替代 项目,依据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分档核算奖励积分。对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不足 0.5 万吨 / 年的城市群,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 对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不足 0.1 万吨 / 年的企业,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 原则上单个企业在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最多给予 3 000 分奖励 ,在全部城市群内最多给予 4500 分奖励 。积分核算标准如下: 对 试点 期内符合技术要求的氢冶金项目,依据清洁低碳氢应用规模,分档核算奖励积分。对于可再生能源制氢,依据应用规模额外奖励 1.5 分 / 百吨。对清洁低碳氢应用规模不足 0.5 万吨 / 年的城市群,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 对清洁低碳氢应用规模不足 0.1 万吨 / 年的企业,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 原则上单个企业在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最多给予 3 000 分奖励 ,在全部城市群内最多给予 4500 分奖励 。 积分核算标准如下: 对 试点 期内符合技术要求的 掺氢燃烧 项目,依据 可再生能源制 氢应用规模,分档核算奖励积分。对 可再生能源制 氢应用规模不足 0.5 万吨 / 年的城市群,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 对 可再生能源制 氢应用规模不足 0.1 万吨 / 年的企业,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 原则上单个企业在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最多给予 3 000 分奖励 ,在全部城市群内最多给予 4500 分奖励 。 积分核算标准如下: 对 试点 期内推广应用符合技术要求的 氢动力 轨道机车、船舶、 矿卡、叉车、两轮车 、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氢储能发电等,按照燃料电池系统 (或 氢内燃 机 、氢涡轮 等 动力系统 ) 额定功率计算奖励积分 ; 其中,轨道机车 、船舶 奖励积分不超过 10 分 / 辆 , 矿卡不超过 3 分 / 辆 , 航空器不超过 1 分 / 架 , 叉车不超过 0.3 分 / 辆 , 两轮车不超过 0.005 分 / 辆, 氢储能发电 单个项目不超过 20 分, 备用电源、热电联供 单个项目 不超过 10 分 。 积分核算标准如下: 对 试点 期内符合技术要求的 电子、制药等应用 项目,依据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分档核算奖励积分 。对 可再生能源制氢 应用规模不足 0.5 万吨 / 年的城市群,不予核算奖励积分;对 可再生能源制氢 应用规模不足 0.1 万吨 / 年的企业,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 原则上单个企业在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最多给予 1 000 分奖励 ,在全部城市群内最多给予 1500 分奖励 。 积分核算标准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解读《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59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 氢能兼具能源、资源、储能介质三重属性,氢能产业科技含量高、低碳属性强、发展空间大。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将为经济绿色转型、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双碳”目标提供重要支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实施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加大场景培育和开放力度”“推动氢能和核聚变能等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扩大绿电应用,培育氢能、绿色燃料等新增长点。“十四五”期间,我国氢能产业取得积极进展,已初步构建起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截至2025年底,氢燃料电池汽车累计销量近4万辆,建成加氢站574座、加氢能力超360吨/天,居全球首位。一批万吨级绿氢、十万吨级绿色氨醇、百万吨级氢冶金产业化项目陆续投产,炼化、煤化工行业实现部分绿氢稳定替代应用,全国绿氢产能约25万吨。我国氢能产业已实现“从0到1”的突破,进入到跨越技术经济拐点、快速规模化发展的关键阶段。但也要看到,氢能应用面临场景少、绿氢缺、价格贵以及储运加注难等问题,商业模式尚未形成,市场需求有待释放,需要国家层面持续发力、重点支持,通过应用牵引,在“用”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这一新兴领域“扶上马”再“送一程”。 在“十五五”期间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通过场景牵引、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促进我国氢能产业向规模化、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扩大绿电应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有利于推动传统产业深度脱碳和绿色转型。 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三部门联合起草了《通知》,部署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总体考虑是:在具有良好资源禀赋和应用场景的国家重大战略区域,支持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解水制氢、工业副产氢等清洁低碳氢规模化应用,统筹各类资源,通过多路径探索和区域联动,多能互补、融合发展,扩大氢能终端产品消费,促进氢能产业尽早实现商业正循环。 在试点主体方面,考虑到全国产业基础和资源分布不均,单个城市难以构建生态闭环,要求地方因地制宜组建城市群,通过区域协同联动,打通产业链各环节壁垒。 在支持环节方面,在城市群内实现上下游链条贯通的前提下,聚焦应用端支持,降低氢能成本和终端产品价格,帮助企业在发展初期打开市场销路,加快应用场景拓展、规模提升。 在奖补方式方面,通过“以奖代补”,实现对不同场景精准支持,并设定奖补退坡机制。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试点城市群批复后,中央财政预拨奖励资金,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考虑到氢能综合应用涉及诸多地区、多个行业,三部门联合开展了专题调研,多次与重点企业、行业机构和地方政府座谈交流,实地调研冶金、化工、汽车、航运、电力等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项目及相关氢能装备生产企业,深入了解应用现状、发展趋势及面临挑战。最终发布的试点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充分汇集各方情况并认真研判后提出的。 答: 本次试点通过“揭榜挂帅”方式遴选城市群,设置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等6个榜单,城市群可重点选择技术成熟度较高、消纳规模和潜力较大、技术经济性较好的场景“揭榜”并开展试点应用,形成“1+N+X”的氢能综合应用生态。具体包括: 1个燃料电池汽车通用场景,突出中重型、中远途的重卡以及冷链物流等车型试点推广。这些场景在氢气资源丰富的地区具有经济性,可与纯电动汽车协同互补发展,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性。考虑到燃料电池汽车属于交通运输工具,在各个地方具有通用性,以工业领域应用为主的城市群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应将燃料电池汽车作为通用场景。 N个工业领域规模化应用场景,主要包括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等。这些场景用氢规模大,能够通过规模效益带动氢气成本快速下降,许多地区的项目已经陆续投产,具备率先实现氢能规模化应用的先发优势。各城市群应因地制宜选择上述一个或多个场景开展试点,打通氢能综合应用生态闭环。 X个氢能创新应用场景,包括船舶、航空、轨道交通、两轮车等。这些场景目前还处于小范围示范验证阶段,但技术创新性强、具备一定发展潜力,是未来氢能应用的重要方向。城市群可视情况探索应用,作为汽车、工业等场景的重要补充。 答: 申报城市群应按照“地域联通、产业协同、生态闭环”的要求,自愿组合,并协商确定牵头城市。城市群应立足自身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宜氢则氢,避免各场景一拥而上、低水平重复建设。确保相关项目建设运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节能、环保、质量等法规标准要求。城市群确定“揭榜”具体场景后,由牵头城市组织其他城市共同编制本城市群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氢能综合应用总体目标,以及各年度、各城市、各场景等细化任务目标。三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乎条件的申报方案做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答: 奖励标准根据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分档设置。每个城市群试点期为4年。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奖励上限不超过16亿元。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各城市群的牵头城市应梳理总结上一年度试点工作详情,编制形成自评报告。三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绩效评价报告。中央财政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流程拨付奖励资金。同时,为及时掌握城市群试点进展,更好支撑绩效评价工作,将搭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对各试点城市群氢能供给体系和应用场景试点进展、用氢消纳情况等的实时监管,为绩效考评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 答: 一方面,省级主管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城市群明确功能定位和分工,建立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组织机制,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城市群是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氢能综合应用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政策制度环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鼓励地方加强财政与金融协同,鼓励与服务业经营贷款等金融政策形成联动,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提供多元化资金保障。 另一方面,三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全过程指导,并通过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全过程、全链条监控,强化绩效管理,实施节点控制,确保清洁低碳氢得到实际应用,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对于试点进展较慢、成效较差的城市群,三部门将及时采取要求调整实施方案、扣减或暂停奖励资金、暂停参与城市甚至取消城市群试点资格等惩罚措施。对于试点取得积极成效的城市群,鼓励及时总结典型场景的技术、模式、政策等案例经验,三部门将适时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先进经验和模式。














